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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
10月31日,《電子商務法草案(二審稿)》已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相較于一審稿,草案二審稿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平臺經營者的義務與責任做出補充和完善,同時強化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進一步體現了對電子商務規(guī)范的意義。對此,小編針對草案二審稿新增法律規(guī)定的相關內容進行了整理。一、明確電商經營主體為使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分類和含義規(guī)定得更加清晰,草案二審稿將原來的“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統(tǒng)一改為“電子商務經營者”,并增加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包括自建網站經營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電子商務經營者三類。該定義進一步細分了“電子商務”的主體類別,微商、共享經濟、直播平臺等新業(yè)態(tài)都可以被納入法律規(guī)范的對象。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表示:“電子商務法草案在制定過程中,特別注意保持了法律框架的開放性,以使其能夠容納未來出現的業(yè)態(tài)和模式?!睒I(yè)內人士認為,草案對新事物發(fā)展持鼓勵和促進態(tài)度,體現了原則性和具體性的結合、前瞻性和現實性的結合。二、加強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一直以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始終是人們持續(xù)關注的重點。盡管如此,仍有很多買家們遇到假貨、欺騙等現象。根據企鵝智庫315期間發(fā)布的《2017中國網民受騙及維權數據報告》顯示,2016年有高達71.5%的王敏曾有過上當受騙的經歷,其中,近八成網民的損失達百元以上。其中,在網購過程中,有2%的消費者買過來自核污染地區(qū)的日本產品;有59%的老人購買過虛假藥品、保健品;有53%的消費者遇到過運動品牌的虛假宣傳。(圖片來自企鵝智酷《2017中國網民受騙及維權數據報告》)盡管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及“七天無理由退換”等網規(guī)的保護,電子商務法則進一步加強維護消費者的權益。1、告別“0差評”網店購物評價和銷量不僅是消費者選擇購物的判斷依據,也成為商家競爭排名的標準。而虛假宣傳、虛假交易、虛假評論都傷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以及網絡購物的環(huán)境,阻礙了電子商務的健康有序發(fā)展。此前,就出現了因買家給差評而遭到商家打電話請求撤銷評論的現象,更嚴重的還會發(fā)生威脅、報復等危及買家人身安全的事件。此外,商家為了提高搜索排名,采取“好評返現”或“刷單”等大量手段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從而帶起一條新興的黑色產業(yè)鏈。其中也不乏有人因刷單或不返現而被商家欺騙,因而也造成了一定的損失。電商法二審稿在一審稿基礎上做了修改,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假宣傳、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同時,也有同行因惡性競爭惡意刷“黑評”,給商家和消費者也帶來了損失。電商法二審稿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但是,消費者使用侮辱性、誹謗性語言或者明顯違背事實進行評價的除外。違者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處10萬元以上50萬以下的罰款。2、競價排名須標明“廣告”去年,“魏則西事件”將“競價排名”推到風口浪尖,隨之引發(fā)一系列的連鎖反應。魏則西的過世,讓莆田系民營醫(yī)院、百度推廣、醫(yī)療監(jiān)管制度等話題成為關注的焦點。同樣,在電商領域,商家通過投入廣告提升排名為自己帶來利益,對消費者來說卻或多或少產生了影響,不僅會誤導消費者消費,且不利于電商市場的健康發(fā)展。在電商法二審稿中,新增了一條規(guī)定,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高低等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對于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違者將依據《廣告法》的規(guī)定處罰。該項規(guī)定有效地保護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同時也有利于遏制商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3、“信息安全”將成立法重點如何保證消費者的信息安全,也是電子商務立法的核心問題之一。網絡安全的重要內容就是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問題,電商平臺上也多次發(fā)生大規(guī)模的個人信息泄露事件,給消費者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此前,經常有賣家為牟利販賣買家個人信息,導致人們經常受到垃圾短信、詐騙電話。泄露信息包括消費者近期內的消費類型、賬戶余額、消費習慣、身份信息、通話記錄和收件地址等。在此背景下,草案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及電子商務經營者提出要求。電商法二審稿中新增規(guī)定,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個人信息保護規(guī)則。如違反本法規(guī)定,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guī)定處罰。同時,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有關電子商務數據信息后,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數據信息安全。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證其網絡安全、穩(wěn)定運行,防范網絡違法犯罪活動,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保障電子商務交易安全。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發(fā)生網絡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4、消費者維權刻不容緩根據數據顯示,41.3%的消費者在遭遇欺詐后選擇忍耐,并沒有進行投訴,其最大的原因是維權過程過于繁瑣,其次是不知道具體維權渠道。此外,金錢和時間成本也成為妨礙消費者維權的大問題。針對網購中消費者投訴舉報難、獲取證據難等問題,草案二審稿也做出進一步完善。草案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投訴、舉報。在電子商務爭議處理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因其原因無法查明事實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認為,針對日益增多的電商消費糾紛,可以建立電商消費者舉報投訴公示機制,促進電商誠信經營;同時建立信用等級機制,對電商實現信用等級管理并公示;建立失信懲戒機制,要求電商平臺提供商對信用等級電商采取限制性措施,也可結合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使用;制定并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制度,使信息公示有操作的依據,明確電商平臺提供商的責任與義務。三、強化規(guī)范平臺及經營者責任消費者作為弱勢群體,權利更容易受到侵害,所以法律往往加強對其保護。但在互聯(lián)網時代,有上千萬的賣家群體。其中,中小賣家仍占絕大多數。然而,人們把目光放在保護消費者的同時,是否也注意到,商家的權益由誰來保護?1、“店大欺店”怎么辦?電商平臺“二選一”將被遏制日前,騰訊、京東和唯品會共同宣布,三方達成最終協(xié)議,騰訊和京東將在交易交割時以現金形式向唯品會投資總計約8.63億美元。劉強東表示,此舉是為了針對行業(yè)壟斷和“二選一”等不正當競爭。巨頭之爭下,“受傷”的往往是商家。對于商家們來說,電商節(jié)日促銷總是令他們喜憂參半。在利用電商購物節(jié)獲取利益的同時,他們也可能面臨在不同電商平臺之間“二選一”或者“多選一”的問題。對此,草案二審稿中新增規(guī)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xié)議和交易規(guī)則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的交易、交易價格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對于違反者也規(guī)定了具體的罰則,包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中小經營者是創(chuàng)造財富、推動中國電子商務發(fā)展的中堅力量。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同時,更要注重對平臺內處于弱勢地位的中小經營者的保護。根據草案二審稿,電商平臺不得濫用市場地位來侵犯網店的經營自由與合法權利,將為打擊平臺“店大欺店”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2、“打假”從根本抓起: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責任在每年一度的“315”晚會上,都會曝出一大波問題企業(yè)及問題產品。假貨不僅威脅著消費者和正品品牌,也嚴重傷害整個商業(yè)鏈條上中下游的所有參與者。一直以來,各大電商平臺對于“打假”力度不減。阿里先后推出打假系統(tǒng)、升級誠信維權機制、建立打假特戰(zhàn)隊,依托大數據開展了多次線下打假行動。京東則建立直接追究第三方商家違規(guī)責任的執(zhí)法機制。但究其原因,還在于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如今,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越來越多。對此,電商法草案二審稿對一審稿做了相應修改。二審稿要求,電子商務經營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這一修改強化了對平臺上發(fā)生知識產權侵權情形應的注意義務,擴大了平臺的知識產權保護的職責和義務,體現立法層面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進一步打擊網上侵權假冒行為,凈化網購環(huán)境。此外,草案二審稿還增加規(guī)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對損害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上述兩規(guī)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草案二審稿規(guī)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小編了解到,電子商務法草案或將在本月迎來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并在明年最終立法。電商法二審稿的修改,解決了很多具有爭議性的問題,總體來說已經相對完善,但仍有不足的地方需要繼續(xù)改進。相信在三審落地后,能夠盡快促進完成電子商務立法。
一起惠2017-12-21 09:29:33671 次
9月8日消息,日前,京東企業(yè)購與聯(lián)合利華、飛利浦、歐萊雅等世界百強外業(yè)簽訂合作協(xié)議,并就京東企業(yè)采購B2B平臺“翼采平臺”進行了討論。據悉,此前,京東“翼采平臺”與ABB達成了合作。據了解,“翼采”是繼京東企業(yè)購“智”、“慧”、“云”三個采購平臺之后,推出的又一個采購平臺,通過Punch-outCatalog技術,以及主流EDIOrder技術,完成開放云和企業(yè)私有云ERP平臺的連接和集成,將京東的企業(yè)采購頁面嵌入到客戶的ERP系統(tǒng)中,以實現京東在供應鏈、金融、大數據及企業(yè)級服務上的融合。京東大客戶部總經理宋春正介紹道,對于外企來說,要想實現采購電商化,首先需要解決電商平臺和企業(yè)內部ERP系統(tǒng)聯(lián)接的問題?!盀樽屚馄罂蛻粝硎艿胶唵?、便捷、高效的電商采購服務,京東推出了‘翼采平臺’。通過‘翼采平臺’的聯(lián)接,把傳統(tǒng)ERP場景和電子商務后臺系統(tǒng)之間對接,從而改變了之前必須要在客戶內部搭建電子商城的模式?!憋w利浦(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服務采購總監(jiān)王敏表示,“翼采平臺能夠對接ERP系統(tǒng),讓外企用戶保持企業(yè)現有采購流程的同時享受到京東互聯(lián)網化的商品采買、物流等服務。此外,京東金融服務可以支持賬期問題的溝通?!睋私獾?,同作為企業(yè)購,阿里1688已與3M、ABB合作建立品牌站,并表示過將會與史丹利、英格索蘭等企業(yè)達成合作。與京東合作的企業(yè)相比,阿里企業(yè)購的方向更偏向工業(yè)。
一起惠2016-09-09 09:18:021380 次